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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国创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Q6N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6民初399号
    案号 (2020)苏0506执49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新房国创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安富荣石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二、被告苏州华哲石材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新房国创实业(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00元,由被告苏州华哲石材有限公司、中新房国创实业(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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