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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国创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姚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MA****N3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5289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8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弼元实业有限公司、南通中聚商贸有限公司、中新房国创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北京今鼎华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北京今鼎华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8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12120元,由被告山东弼元实业有限公司、南通中聚商贸有限公司、中新房国创实业(江苏)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84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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