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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7408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4民初179号
    案号 (2021)京04执3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按照下列时间和金额向原告龚继遂支付拍卖品姚允在所作《桐江萧寺图》的剩余拍卖款共计20 642 000元:1.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970万元;2.剩余10 942 000元分十二期等额支付,即于二〇二〇年四月起每月二十五日前支付911 833.33元; 二、原告龚继遂自收到上述第一笔拍卖款970万元之日起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即解除冻结被告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名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账户(账号:9112 0154 8000 01469)和中国光大银行的账户(账号:3542 0188 0000 19495); 三、如果被告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所述时间全额偿付应付款项,则原告龚继遂有权就被告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全部剩余款项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告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担; 四、原告龚继遂和被告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本案纠纷 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五、案件受理费186492元,减半后为93246元,保全费5000 元,均由被告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龚继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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