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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富市监食行罚〔2020〕1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伍元贰角人民币(55.20元);2、罚款伍仟元人民币(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30
    决定机关 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