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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90076****800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926民初2257号
    案号 (2021)豫0926执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广培、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李石岭诉请的各项损失12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姜广培已付的11554.5元应予以扣减); 二、被告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石岭34163元; 三、驳回原告李石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被告姜广培、濮阳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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