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88111****586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民初629号 |
| 案号 | (2019)晋01执8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 发布日期 | 2019-06-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99850000元、复息2285.35元、逾期利息2423872.41元,共计102276157.76元; 二、被告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贷款本金998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抵押登记编号为永工质抵登字2016(01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54项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在被告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郑忠民持有被告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81.66%的股权、被告卫广建持有被告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10.26%的股权、被告许耀华持有被告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8.08%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有权以质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在被告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山西忠民集团永济大豆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卿头镇许家营村1幢—20幢的房屋(房产证号:永济市房产证永政字第00509149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在被告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山西忠民集团永济大豆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卿头镇许家营村52969㎡的土地(土地证号:永济国用(2014)第220115460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在被告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郑忠民、赵云智、卫广建、尚秋婵、许耀华、陈雪玲对被告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5531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8181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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