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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经开公(白)行罚决字[2017]108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领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8日9时16分,民警在对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6号大街452号1幢2B05-2B10的杭州领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杭州领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从杭州嘉辰化工有限公司购买2瓶重铬酸钾(规格为AR500g每瓶,目前一瓶未使用,另一瓶使用3克左右)。2017年5月11日重铬酸钾被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后,杭州领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仍未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杭州领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领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处责令改正并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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