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奉市监处〔2021〕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违反规定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8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5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梅术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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