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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奉市监处〔2020〕4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元;对当事人违反规定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4000元;上述罚款合计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09
    决定机关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梅术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