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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易县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3379****703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81民初1698号
    案号 (2020)冀0681执16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1-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易县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宗永华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164172.67元,具体项目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43.6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1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633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3050元,伤残鉴定费600元,护理费18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交通补贴330元。 三、驳回原告易县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易县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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