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阿尔康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100071****681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2484号 |
案号 | (2022)川0117执18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4-07 |
发布日期 | 2022-06-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阿尔康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玉霞借款2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0日起按照月息1.6%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LPR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欠款110000元为止;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息1.6%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LPR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欠款150000元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7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830元,由被告四川鑫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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