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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阿尔康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100071****681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24民初1246号
    案号 (2018)川0124执2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6
    发布日期 2019-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强泽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应秋返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其中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8%利率标准;其中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68%利率标准均支付期间为自2018年1月2日开始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第三人甘肃阿尔康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由被告宁强泽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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