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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恒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66****94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2民初4437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39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恒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杰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合计89296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9296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河北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19元,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719 元,被告河北恒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杰负担15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恒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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