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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恒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66****94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2民初6693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4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8-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恒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自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拖欠原告焦士纯工资89552元; 二、被告河北恒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焦士纯支付经济补偿金32800元; 三、驳回原告焦士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北恒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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