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三喜源木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谭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4519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02民初2348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2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06 |
发布日期 | 2017-02-27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润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友利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2755444.32元; 二、被告青岛润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6年8月10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492608.1644元及此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755444.32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青岛润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 四、被告青岛三喜源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鑫丰家具有限公司、被告谭强、被告姜梅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对被告谭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1号2号楼2单元101户及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75号711户的两套房产享有抵押权,可以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4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3844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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