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伟雄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074****9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91民初7573号 |
案号 | (2018)苏0591执37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7 |
发布日期 | 2018-11-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300万元及截至2017年8月16日的欠息228258.33元(包括利息、罚息、复利)及自2017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上述本息的还款方式为于2017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前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09099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016元,由被告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四、如被告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有权就律师费改按418198元向被告计收,并有权就被告上述全部未付款项包括律师费418198元、诉讼费、保全费一并申请执行。 五、被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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