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9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928号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0940D(1/6)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322号法定代表人:陈泰庆案由: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案2020年8月12日,接12345市长热线举报,称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南路与朝庄路交汇处(台州中学南)清华园项目工地存在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2020年8月13日22时,本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地存在夜间施工行为,因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天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南路与朝庄路交汇处(台州中学南)清华园项目工地,并于2020年8月3日开始进场施工。2020年8月5日开始利用夜间进行施工,2020年8月13日晚,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台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夜间施工产生的噪音不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且该夜间施工行为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情形。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南路与朝庄路交汇处(台州中学南)清华园项目工地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8月14日,向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3621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8月14日18时前停止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南路与朝庄路交汇处(台州中学南)清华园项目工地进行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3、调查笔录1份,证明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当事人是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证明其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南路与朝庄路交汇处(台州中学南)清华园项目工地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等事实。4、检验检测报告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20年8月13日晚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6 |
决定机关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泰庆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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