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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未保持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整洁
    行政处罚内容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85号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0940D(1/6)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322号法定代表人:陈泰庆案由: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未保持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整洁2020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单位在临海市大田街道金桥郡工程施工过程中泥浆水外流到大钓线,导致大钓线二十米左右的路段被泥浆水覆盖,造成出入口道路不整洁的行为。本局于5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542号,但你单位逾期未改。因其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为了进一步查清你单位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6月2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临海市大田街道金桥郡工程施工由你单位承包,该项目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的卫生清洁工作由你单位负责。2020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单位未保持大田街道金桥郡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整洁,对你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542号。你单位签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各2份,证明你单位未在临海市大田街道金桥郡工程工地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且未在2020年5月23日17时前自行改正等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5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54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于2020年5月23日17时前及时对临海市大田街道金桥郡工程工地出入口道路进行清洗,并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3、调查笔录1份,证明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的行为当事人是你单位,证明你单位未在临海市大田街道金桥郡工程项目工地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且未在2020年5月23日17时前自行改正等事实。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当,本局认为,你单位未在临海市大田街道金桥郡工程项目工地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台州市城市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9
    决定机关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泰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