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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0205号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0940D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322号案由: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案2020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锦绣时代苑项目部施工现场东门府园南路对车辆进行清洗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本局于2020年3月29日向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295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3月29日17时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并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恢复道路原状,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3月29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3月29日上午,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锦绣时代苑项目部施工现场东门府园南路对车辆进行清洗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被污染的城市道路约15平方米。本局于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295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3月29日17时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并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恢复道路原状,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3月29日,向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295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3月29日17时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并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恢复道路原状。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在临海市大洋街道锦绣时代苑项目部施工现场东门府园南路对车辆进行清洗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且当事人逾期未改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临海市大洋街道锦绣时代苑项目部施工现场东门府园南路对车辆进行清洗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且当事人逾期未改的事实。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1
    决定机关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泰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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