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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侨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瑞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23****70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5281民初295号
    案号 (2018)粤5281执2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2
    发布日期 2018-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侨兴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还原告许春龙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吴瑞林、宋兰馨对被告侨兴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450元(原告预交),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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