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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宝安区恒信达玻璃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440300L2****382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688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325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1630156】。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恒信达玻璃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鸿翔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81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814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以货款本金508143元为限);二、被告王立君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恒信达玻璃经营部的上述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鸿翔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52.15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1407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8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1278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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