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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泌阳鸿运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敏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200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726民初1981号
    案号 (2017)豫1726执8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9
    发布日期 2017-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泌阳鸿运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玉山支付货款一万五千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陈玉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泌阳鸿运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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