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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泌阳鸿运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敏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200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726民初1553号
    案号 (2017)豫1726执8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2
    发布日期 2017-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泌阳县白云山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3日止,按约定利率9.98‰计付)、逾期贷款利息(从2015年10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月息14.97‰计付)。如未及时清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该贷款项下设定的被告泌阳县白云山门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泌阳鸿运来实业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及被告刘锐、刘存显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011793、010503、012644、011089、015681、015682、015683)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驻马店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泌阳鸿运来实业有限公司、刘锐、刘存显、贾敏良、贾敏歌、曾照华就被告泌阳县白云山门业有限公司未清偿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律师代理费68万元由被告泌阳县白云山门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泌阳鸿运来实业有限公司、刘锐、贾敏良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37320元,由被告泌阳县白云山门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泌阳鸿运来实业有限公司、刘锐、贾敏良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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