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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泰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13****077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执7124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恢1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3900万元,并偿付相应罚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8.1937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二、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96791元。 三、被告钱建华、陆坤连、陈春卫、陈春华对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1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本案所全部涉债权(包括诉讼费)以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思贤路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3)第400262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相应登记债权额范围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本案所全部涉债权(包括诉讼费)以被告吴江市泰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商业街东侧名都豪庭的房地产[详见抵押物清单一、二、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相应登记债权额范围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7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774元,由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建华、陆坤连、陈春卫、陈春华共同负担23484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58933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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