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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邺利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308****67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3民初223号
    案号 (2019)冀0423执8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7
    发布日期 2019-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邺利欣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818404.23元; 二、被告杨爱芳、段保山、临漳县冀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杨爱云、段俊超、王玉堂、临漳县仓中盈贸易有限公司、韩凤仙、张俊丽、段风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49494元,由被告河北邺利欣面业股份有限公司、杨爱芳、段保山、临漳县冀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杨爱云、段俊超、王玉堂、临漳县仓中盈贸易有限公司、韩凤仙、张俊丽、段风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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