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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监利县粤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麦顺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62382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74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4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6
    发布日期 2015-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华顺粮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69797498元及罚息(至2014年10月23日的罚息为8133175.1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罚息);  二、被告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13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麦顺华、何爱苗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13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东家泰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8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湖北家意粮油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8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监利县粤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8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麦顺坤、麦杏少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8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8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4353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440353元,由原告负担12353元,由十被告共同负担4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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