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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18-01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2月21日9时30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义桥中队执法人员许辉、方志君接义桥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移送,反映义桥镇德利服饰实业(杭州)有限公司地块低效用地再开发商业商务项目施工单位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义桥镇东旭街德利服饰实业(杭州)有限公司地块低效用地再开发商业商务项目工地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被义桥镇城建办工作人员检查发现,现移交义桥中队处理。经调查,2021年12月10日22时至11日凌晨该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旭街德利服饰实业(杭州)有限公司地块低效用地再开发商业商务项目工地内进行地下室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混凝土浇筑作业声音较大,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2021年12月10日23时30分巡查到此的义桥镇人民政府城建办工作人员对施工进行了劝阻。但当事人由于施工面积大,混凝土方量多,施工工艺又不允许暂停或分开施工,一直做到第二天白天才浇筑完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施工中使用机械有混凝土泵车2台,混凝土搅拌车4台,人员有施工人员20人,驾驶员6人,管理员2人。施工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环境噪声污染。经查,当事人当晚施工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的夜间作业证明。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6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