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诚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064549-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802民再11号 |
| 案号 | (2021)豫0802执48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豫0802民初1224号民事调解书; 二、被申请人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申请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218544.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4月1日起按照编号2014年商银借字第0126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樊海生、中诚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申请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7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诚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樊海生承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26706元,由再审被申请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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