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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诚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洪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6454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02民初1224号
    案号 (2018)豫0802执恢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6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200万元及截止2017年6月21日前所产生的所有欠息(具体数字以银行系统为准),中诚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樊海生、温金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8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350万元及2017年6月22日-2017年8月21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欠息(具体数字以银行系统为准),中诚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樊海生、温金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10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350万元及2017年8月22日-2017年10月21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欠息(具体数字以银行系统为准),中诚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樊海生、温金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12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350万元及2017年10月22日-2017年12月21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欠息(具体数字以银行系统为准),中诚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樊海生、温金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2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350万元及2017年12月22日-2018年2月21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欠息(具体数字以银行系统为准),中诚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樊海生、温金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4月21日前支付剩余的所有本金及所产生的所有欠息(具体数字以银行系统为准),中诚永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樊海生、温金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若有任何一期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八、本案诉讼费126706元,减半收取为633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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