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市朝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映红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71652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407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16)湘0407执25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10 |
| 发布日期 | 2016-08-1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申生友提供给原告肖连军、陈余粮的担保金2000000元,于2015年5月11日抵销被告朝阳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二、被告湖南省朝阳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肖连军、陈余粮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被告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朝阳建材有限公司、衡阳市朝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衡阳市朝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李映红、申生友对上述8000000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肖连军、陈余粮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4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420元,由被告湖南省朝阳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朝阳建材有限公司、衡阳市朝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衡阳市朝阳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李映红、申生友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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