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曲罚字〔2020〕第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已构成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10000元(壹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6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傅素芬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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