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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255****8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404民初534号
    案号 (2020)辽0404执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29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款一并给付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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