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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255****8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480号
    案号 (2019)皖0111执4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19-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之前归还原告张颖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31万元(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计算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利息,此后的利息顺延计算);其中577500元利息及75万元本金与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1%计算至实际付款当日)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张颖;577500元利息及75万元本金与利息(以2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计算)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张颖;577500元利息及75万元本金与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计算)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张颖;剩余577500元利息及借款本金75万元与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计算)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张颖;上述款项均转至原告张颖银行账户中(账号:6217788308200380342,开户行: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 二、如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调解意见,视为剩余全部债权到期,债权的计算方式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50440元,减半收取25220元,由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张颖预付,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张颖,此款转至原告张颖银行账户中(账号:6217788308200380342,开户行: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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