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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255****8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522民初3506号
    案号 (2019)皖1522执16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19-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霍邱县兴安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二、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霍邱县兴安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175500元,并从2015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运输费利息损失至清结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9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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