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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255****8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22民初4045号
    案号 (2019)皖1522执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6
    发布日期 2019-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原告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580000。00元,并从2015年12月1日至货款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0.00元,由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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