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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575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503民初826号
    案号 (2019)皖0503执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2
    发布日期 2019-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成功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本金9983960.66元、利息2029164.99元(计算至2018年1月1日),并按年利率9.24%为计算标准,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支付自2018年1月2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马鞍山成功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俞汗青、杨莉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振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分别在所担保的债权限额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俞汗青、杨莉莉、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振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鞍山成功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3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马鞍山成功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俞汗青、杨莉莉、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振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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