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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宝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255****8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81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2
    发布日期 2018-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正道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共计698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正道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213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开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06元,由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正道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a,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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