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温伟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30924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中法字民五终第2118号 |
案号 | (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003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3-25 |
发布日期 | 2015-05-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第三人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宋怡民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限原告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宋怡民支付取内固定物费用6000元; 三、限原告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宋怡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24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33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90元; 四、限原告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宋怡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265.01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宋怡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宋怡民各自负担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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