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800MA****29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02民初3242号 |
案号 | (2021)皖1802执14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货款8539000元,分下列期限给付:2020年9月25日给付30万元;2020年10月15日前给付120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150万元;2020年12月20日前给付200万元;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118万元;2021年2月28日前给付118万元;2021年3月31日前给付1179000元。(账户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开户行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账号3503075015);二、若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任意一期逾期还款的,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且所有未还款项均自逾期之日视为到期,原告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72724元,减半收取363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62元,由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10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3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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