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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00MA****299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02民初3343号
    案号 (2021)皖1802执2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10月26日案涉合同款为4451224.4元。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款800000元。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收到合同款800000元后两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的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的冻结。被告安徽天3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宣州区人民法院解除对前述银行存款冻结之日,支付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款200000元。合同款余款3451224.4元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38347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383470元,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383470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383470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383470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38347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383470元,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383470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383464.4元。二、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及诉讼保全担保费合计80000元。三、宣州区人民法院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95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950.5元由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四、若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意一期到期给付义务,则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要求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利率标准给付利息。五、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东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双方无其他争议。4案件受理费47901元,减半收取2395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50.5元由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已在上述协议第三条中作出约定)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已于2020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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