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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55571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502民初1147号
    案号 (2021)鄂0502执3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磊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截止2015年9月21日的借款本金14836997.96元,并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836997.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支付利息。 二、被告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方明贵、梅元平、艾光明、湖北七鼎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奎、吴克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宜昌磊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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