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058****636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7336号 |
案号 | (2019)苏0509执79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罗凤泉借款本金8552216.1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52216.10元、8552216.10元,分别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借款本金8552216.10元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罗凤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60元,由被告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罗凤泉,原告罗凤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罗凤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