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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华尔达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2083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1民初5629号
    案号 (2019)苏0581执57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华尔达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虞支行借款本金合计66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2月27日止的利息计7920元,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二、被告常熟市华尔达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虞支行律师费20万元。上述第一、二款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三、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虞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常熟市华尔达制衣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海虞镇王市海阳路94号不动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7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倪保华、陆凤琴对被告常熟市华尔达制衣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71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4728元,由被告常熟市华尔达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倪保华、陆凤琴负连带责任。(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原告已预交的费用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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