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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华尔达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倪保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2083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1民初3933号
    案号 (2018)苏0581执19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9
    发布日期 2018-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华尔达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4497454.93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3月30日的利息18268元、罚息5932.77元、复利23.84元;此后以4497454.93元为基数按7.83%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以18268元为基数按7.83%的利率计收复利至全部清偿之日。 二、被告常熟市华尔达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01033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倪保华、陆凤琴抵押的位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701室、1702室房屋所得价款分别在4980000元,和15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倪保华对被告常熟市华尔达制衣有限公司本案债务在最高限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陆凤琴对被告常熟市华尔达制衣有限公司本案债务在最高限额1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苏州市华博精毛纺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华尔达制衣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82减半收取218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6891元,由被告常熟市华尔达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倪保华、陆凤琴、苏州市华博精毛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6891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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