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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市监处〔2015〕9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已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五)项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 责令停止发布;二、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1-06
    决定机关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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