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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市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008****13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1民初2077号
    案号 (2019)赣0721执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05-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春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曾伟兰借款631000元及利息(以47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赣州市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赣州市泰源物宝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120元,由被告肖春莲、赣州市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赣州市泰源物宝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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