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应急罚〔2019〕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诺尔丽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6月06日对宁波诺尔丽化学科技有限公司T-04车间一与T-03仓库一之间露天堆放桶装危险化学品DMF(N,N-二甲基甲酰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诺尔丽化学科技有限公司T-04车间一与T-03仓库一之间露天堆放桶装危险化学品DMF(N,N-二甲基甲酰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执法人员在发现宁波诺尔丽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后,向该公司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应急责改〔2019〕029号),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出具了《现场措施决定书》((甬)应急现决〔2019〕012号),立即将T-04车间一与T-03仓库一之间露天堆放桶装无标识危险化学品DMF存放到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对T-03仓库一(乙类)配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和声光报警,在未配置相关安全设备设施前不得使用该仓库。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责令整改指令书》》((甬)应急责改〔2019〕029号)复印件1份,《现场措施决定书》((甬)应急现决〔2019〕012号)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诺尔丽化学科技有限公司T-04车间一与T-03仓库一之间露天堆放桶装危险化学品DMF(N,N-二甲基甲酰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诺尔丽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7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2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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