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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宝音朝古拉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3271988****5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91民初2346号
    案号 (2019)皖0291执20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宝音朝古拉、银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金融公司贷款本金50997.24元,利息5339.23元,罚息3457.29元,复利651.48元,合计60445.24元,并自2018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复利;原告奇瑞金融公司对被告所购买的杰德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GEK012,车架号LVHFR1819F6036738)依法行使抵押权,原告就该抵押财产进行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法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6元,由被告宝音朝古拉、银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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