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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定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限60日内补办规划手续;二、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壹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7
    决定机关 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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