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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3****20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执2742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68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编号为“兴银南02借字第20160370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截止2017年10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685711.29元,并按上述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律师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 三、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以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南安市柳城办事处露江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016)第00160088号、第00160090号,他项权证号:闽(2016)南安市不动产证明第3000434号] 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232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集晖工贸有限公司、许春晖、陈丽新(以与许春晖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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